對用人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、竣工驗收、運行過程中,對該企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



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》、《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“三同時”監督管理辦法》、《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》等有關規定,對用人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、竣工驗收、運行過程中,對該企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、危害程度、對勞動者健康影響、防護措施等進行分析與評價。確定該企業在職業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,保護勞動者健康,為建設單位、政府監管部門在職業病危害、職業病防治進行分類管理提供科學依據。
(1)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,在其可行性論證階段,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有害性、接觸水平、職業病防護設施與應急設施等進行的預測性衛生學分析與評價,以報告的形式體現。
(2)對用人單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接觸水平、職業病防護設施及其他職業病防護措施與效果、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的健康影響情況等進行綜合分析,以報告的形式體現